1.参赛者必须是参赛俱乐部所注册国家的公民
2.每个参赛俱乐部允许使用不超高3名外籍参赛队员,他们须持有有效的国际转会证明,证明的复印件须送交给比赛的监督,以获得参赛资格。对于那些以前从未效力任何国家、国内和国外俱乐部的队员,须持有其本国足协的书面声明,以获得参赛资格。
3.所有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其本国政府颁发的护照作为其国籍的证明。
4.所有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提供官方的在俱乐部注册的文件,以证明他本人注册在他所代表的俱乐部。
5.参加前四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于每场比赛前24小时完成注册。
6.参加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和决赛的运动员,其在参赛俱乐部的注册必须于四分之一决赛开始前30天,即2003年2月9日前。其俱乐部须出示队员已开始在该俱乐部履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合同。
7.所有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下述文件和护照,从而具备参赛资格:
ⅰ)有俱乐部主席签字,并盖有俱乐部官方公章的注册文件。同时还要有其会员国足协秘书长的签字和盖有足协的公章。
ⅱ)国际足联承认的转会证明及其两份复印件。
ⅲ)国家足协开局的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证明及其两份复印件。
ⅳ)对于那些以前从未效力任何国家、国内和国外俱乐部的外籍队员,须持有其本国足协的书面声明,以获得参赛资格。
8.比赛的监督和赛事的协调员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对上一条款所列的证明进行检查。未能遵守上一条款的俱乐部将被禁止参赛,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否则比赛将判该俱乐部弃权而对方获胜。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文件须于下一场比赛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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