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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中超投资人12月5日致中国足协公开信

2004年12月05日20:52 实德足球俱乐部

就郎效农先生对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
改革言行的定性结论致中国足协的公开信

中国足球协会:

  10月26日上午,中国足协组织召开了以中超联赛改革为主题的中超俱乐部投资人会议;下午,足协召开了执委会。当天晚上,阎世铎副主席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上午的投资人会议,阎世铎副主席概括了三点共识,其中包括改革的必要性和足协在此次改革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他充分肯定:“会议上许多俱乐部提出的改革建议和方案是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这应当成为日后研究制定深化中超联赛改革方案的重要参考。”就下午的执委会会议内容,阎世铎副主席概括为六个方面,其中除了进一步强调深化改革要“有利于调动足球俱乐部投资人的积极性”,“要使俱乐部在中超联赛中有更多的发言权、管理权、经营权和决策权”等以外,还就成立改革小组、2004年度中超联赛暂停降级、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方案等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决定。所有这些,应当看作是足协领导及执委会对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改革意愿的肯定和尊重,及有决心把中超联赛的改革深入进行下去的具体举措。

  然而,身为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和中超委员会秘书长的郎效农先生,却在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五频道《足球之夜》栏目中,对北京国安、大连实德等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的改革言行表示极度不满,予以全盘否定,作出了 “无论从时间上,从方式上,从程序上,从内容上,从他的要求和行为上来讲都是错误的”的结论,甚至给扣上了是在搞“大鸣大放”、“重复文化革命中造反有理的那一幕” 的大帽子。

  观看了郎效农先生所上演的一幕后,我们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感到十分震惊与气愤。我们有必要就郎效农先生的上述定性结论公开表明自己的观点。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在个人崇拜极度膨胀,法治和民主建设极度缺乏的特定环境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其基本特点之一是按照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通过有组织的政治运动和无序的群众动乱来破坏一切正常秩序,其一系列恶果是:党的集体领导被否定,法制被破坏,人性被泯灭,人权得不到保障,经济建设停滞,生活水准低下……凡亲身经历过文革的人,无不对其心有余悸、深恶痛绝!

  我们有幸步入了改革的时代。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党带领我们的国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上,而且体现在现代化法治和民主建设上。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就如何更好地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体制改革,作出了更为高瞻远瞩、更为科学和系统的规定。

  中国足球的现状已令全社会不满。中国足球的体制必须改革,已成为所有足球人的共识。中超职业联赛更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如果说,可以把国安俱乐部10月2日因对黑哨屡禁不止的现状不满和无奈而导致比赛弃权,看作是此次中超俱乐部要求改革的导火索,进而把实德俱乐部总裁徐明10月17日发表的关于中超改革的13个文件看作是拉开了此次改革的序幕,那么,七家中超俱乐部联合要求改革,统一改革言行,则应当以10月22日第一次中超俱乐部投资人联席会议为标志。在这次会议上,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通过民主议事的形式,对联合参与此次足球改革的言行准则进行了明确规范。这一点在联席会议给国家体育总局的信中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阐述。那就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改革方针的指引下,在法治的轨道内,在肯定中国足协作为行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在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下,按照发展足球产业的市场经济规律和竞技体育职业联赛的发展规律,参照国际上先进和成功的职业联赛模式和经验,构划未来中超联赛的理想的管理和经营模式,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及程序,积极地、理性地、有序地支持和促进中国足协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改革,不仅意味着对权力部门的领导地位的认同和维护,而且意味着权力部门及其领导人必须对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利及其行使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关于后一方面的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有着明确的阐述与规定。

  从10月22日至郎效农公开发表全盘否定七家俱乐部改革言行的定性结论期间,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共召开了三次联席会议,形成并公开发表了16份文件。其中,以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名义给中国足协的建议、议案共8份(其中足协予以同意并实施的1份,部分同意并实施的1份,予以否定的2份,未予答复的4份);给国家体育总局的信2份;自律公约1份;给球迷的公开信1份;为维护社会稳定,执行足协关于联赛继续进行的决定而发表的公开声明1份;组织专家研讨会为深化中国足球改革进行理论准备的意见1份;责成七家俱乐部中超委员按中超章程规定的程序给中超委员会提出提案2份。

  请中国足协领导和郎效农先生认真地阅读一下上述16份文件,看看哪一份文件否定了中国足协的领导地位从而图谋 “造反”?又有哪一份文件逾越了现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的界限,从而达到了闹“文革”的地步?难道我们承认和维护了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地位和权力,中国足协居然可以对我们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提出的建议和利益诉求置之不理,甚至试图运用权力将我们提出建议和利益诉求的合法权利都要予以剥夺吗?

  从行为层面看,10月2日国安俱乐部的比赛弃权和10月24日实德俱乐部中断比赛,都有其特定的现场原因,这两家俱乐部为此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付出了代价。难道可以牵强附会地将这两次事件定义为改革的蓄意作为,并将其作为否定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所主张的改革的依据吗?此外,七家中超俱乐部为及时整顿中超联赛的混乱失控状况而提出了暂停比赛或调整比赛日程的申请,在中国足协执委会给予否定后,七家俱乐部在行动上无条件地执行了足协的决定。难道可以将调整比赛日程的书面申请定性为“停止中超联赛”、“停止参加中超联赛”的实际行为吗?如果说对上述问题还可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那么七家俱乐部还有什么与改革有关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或违反程序的呢?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要“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增强吸引力、感染力。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正是遵循党的方针指引和正常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我们投资人才将自己关于足球改革的观点和意见全部予以公开发表,以接受公众舆论及全社会的监督,并望通过及时反馈以调整我们的思想认识和行为。全国媒体也由于社会各界对足球改革的高度关注,对各种观点及时予以客观报道。难道这样的做法可以定性为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吗?

  如果对上述问题不难得出清晰的答案,那么郎效农先生又凭据什么,把我们七家俱乐部的改革言行定性为“无论从时间上,从方式上,从程序上,从内容上,从他的要求和行为上来讲都是错误的”呢?如果我们稍具正常的判断能力,可以轻而易举地鉴别出:郎效农的此番言论已完全否定了我们在上面引述过的,阎世铎副主席在10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不啻是对阎世铎副主席的一记清脆的耳光。

  阎世铎副主席曾在10月26日的中超俱乐部投资人会议上强调,对所有改革的人都要“听其言、观其行”。郎效农先生在中国足协里素以性格耿直、喜说实话著称,而且郎先生并非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他是中超委员会的秘书长,不但掌管着现行的中超联赛,而且会在未来中超联赛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的改革设计上扮演特殊的角色。因此,结合10月26日足协召开的投资人会议后,中国足协对七家中超俱乐部及投资人提出的任何建议和提案都不予理睬的客观事实,我们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及社会各界难道不应当有理由提出质疑:是不是郎效农先生的此番言论才真正代表了中国足协的真实想法,而阎世铎副主席10月26日对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和全国媒体的讲话,不过是言不由衷和出于解决问题的策略需要而已?若果真如此,又怎能不使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及社会各界有理由对中国足协进行改革的初衷和实际目的重新进行审视,并对中超联赛改革前景以及中国足球的未来产生深深的忧虑呢?

  或许,郎效农先生对7家中超俱乐部改革言行的否定性结论,及中国足协自10月26日会议后对7家中超俱乐部及其投资人的任何建议和提案都不予理睬,甚至连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出席的以中国足球改革和联赛改革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都不愿参加的僵硬态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足协的绝对权威。那我们不得不给予提醒:尽管你手中握有权力,但威信则取决于被领导者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而这需要中国足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真心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的下述方针:

  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始终站在时代前列领导和谋划改革”;“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按照我国《体育法》规定,中国足协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按照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任一国家会员协会都是以民选为其合法性基础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管理机构。如果说,连我们的党和政府都对民主议政和科学决策提出了如此具体、如此明确的要求,那么,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的中国足协,又有什么理由不对自己的官僚作风和霸王派头有所收敛呢?又凭据什么可以滥用权力,或手握权力不作为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这难道不正是体制、机制弊端的典型体现吗?难道不正是这种体制、机制方面的弊端,才是导致中国足协长期执政能力低下和权威丧失贻尽,且始终无法改观的根本原因之一吗?

  我们必须强调,无论郎效农先生是由于政治上的无知或幼稚,还是出于维护足协既得利益而对体制改革天生存有敌意的本能,他的关于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的改革言行 ,“是一种大鸣大放的方式”;是在“重复文化革命中造反有理的那一幕”的污蔑性语言和定论,客观上给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的人格、名誉及公众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因而构成了具有诽谤、诬陷嫌疑的侵权事实。

  鉴于此,我们向中国足协提出下述要求:

  1、就郎效农先生对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改革言行的全盘否定的结论是否正式代表中国足协的观点一事作出说明;

  2、责成郎效农先生就有关“大鸣大放”、“文化革命”、“造反有理”等针对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的污蔑性语言,向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补偿对七家中超俱乐部投资人的人格、名誉及公众形象的损害。

  如果中国足协对于郎效农先生的错误言论及其侵权行为不能给予适当的批评和纠正,以及郎效农先生不能对自己的错误言论予以正确认识、深刻反省和真诚道歉的话,我们将按照中超章程规定的程序,责成七家俱乐部中超委员就郎效农先生是否适合继续担任中超委员会秘书长一职提出动议,同时也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中国足协尊重和保障所有中超俱乐部依法享有的平等的意见表达权和初始表决权,改变原有的“5+2”方案,使所有中超俱乐部都能平等地参与未来中超联赛的改革设计,尽快构建一个能够使中国足协和所有中超俱乐部投资人及时进行交流沟通的平台,以加强相互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隔阂,真正象阎世铎副主席描绘的“一家人”那样,求同存异,形成合力,言行一致,高效率地将中超联赛的改革落到实处。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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